一、调律作业的原则
钢琴调律看似简单,其实不然。
实际的钢琴调律作业,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数个,乃至十多个步骤。这些步骤谁先谁后,要根据钢琴的状态预先给予设计和编制。
只有按照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进行调律,才能保证钢琴调律作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常把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称作“作业流程”或“工艺流程”。
调律作业流程设计和编制客观的存在着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是在设计和编制调律作业流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调律作业活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间本质联系的反映,是调律作业活动规律的科学概括。这些原则从宏观上指导一切调律作业活动,制约着整个调律作业活动过程。
这些原则主要有调律幅度原则、整体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等。
1、调律幅度原则。
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其依据首先是钢琴的“调律幅度”。
所谓“调律幅度”是指被调试钢琴的标准音高从原有音高调整到所需音高的距离。标准音高的所需音高,一般由钢琴使用者提供或按第一国际标准音高A =440Hz确定。
钢琴的原有音高则由调律师通过对钢琴标准音高的实际检测获得。
在标准音高上这两个音高距离差异大,说明调律幅度就大;反之,说明调律幅度就小。当调律幅度大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就会很大;弦张力变化大,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也就大。调律幅度较小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小;弦张力变化小,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相对也小。为了获得准确而稳定的音律和音高,调律者不得不根据钢琴的调律幅度来设计与编制调律作业流程。
一般来说,对调律幅度稍大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复杂一些;而调律幅度稍小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简单一些。
2、整体原则。
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整体性。钢琴调律作业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所谓擎体原则,即,要求在各具体操作方面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协作,形成相互促进、协调一致的实现调律作业目标的原则。
比如,为节省制音工具操作步骤,而影响听觉判断的质量;或是需要重复的步骤,而被省去,都会影响整个调律质量和进度。
3、合理原则。
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合理性。它包括操作步骤的划分是否合理,操作步骤先后的秩序编排是否合理等。它是在调律作业流程设计整体原则指导下的具体体现。调律作业具体操作步骤的划分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钢琴弦列结构形式对调律作业方面的影响,即结合调律音区的分布和听觉判断的需要。
具体操作步骤先后秩序的编排也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该步操作骤对调律作业整体影响力的大小。影响力大的步骤应适当的编排在影响力小的前面。比如,“音叉取音”步骤不是放在作业流程中的前面,而放在后面的话,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标准音高的情况下进行调律,不就是前功尽弃了吗;故需把“音叉取音”放在作业流程中的最前面。再如,低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高音部音高稳定的影响,要比高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低音部音高的影响大的多;因此,需把低音部的调律步骤编排在高音部的前面。
4、效率原则。
调律作业活动的效率原则,就是调律者在调律作业活动中以最小的,’投人”获得最大调律效果的原则。虽然,调律作业效率的大小取决于调律作业各构成要素,如听觉判断的准确性、调音扳手操作的正确性、调律作业方法和手段等。
同时,也受到调律作业流程的制约。因此,效率原则在贯彻于调律作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同时,更要贯彻于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之中。
二、调律基准音组的选择
当今,基准音组的音域设置在33F一45F的八度之间,即:小字组f到小字一组f之间。
调律基准音组的选择在钢琴调律史上曾有过不同音域的设置,例如有40C一52Cm,28C一40C.,37A一49A),39B一56E.,30D -42D),这些基准音组音域的变迁原因有四点。
1、是随着调律初始音的变化而变迁;起初,调律的初始音(标准音)为中央C (40C),其基准音组就设在40C一52C音域;后因国际标准音高确立为小字一组A音,基准音组也就移到37A一49A音域;
2、随调律法的不同而不同;设在37A一49A音域的,采用的是“四、五度调律法气设在39B一56E音域,则采用“五、八度调律法”;
3、提高调律精度的需要;比如,为了提高调律的精度,在调律法中加人大三度校验音程;同时,为了适应大三度“拍频”的需要,基准音组从40C一52C移至28C -40C音域;四是随着调律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当今,钢琴调律法对基准音组音域的选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下:
1、音色统一的要求。
调律的作业流程的具体操作中“听觉判断”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为避免在判断上出现错误或偏差,需要多方面的支持,音色统一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统一的音色有助于听觉感受的一致性,且有助于提高听觉判断能力。
2、能够满足容易听辨“拍音”的要求。
调律作业流程在具体操作中调律本身是凭听觉的判断从“有拍”到“无拍”再到“有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听”和“辨”两方面的要求。有“拍音”而“辨”不清,不能说是容易听辨的“拍音”。所谓容易“辨清”的“拍音”,即是能够判断出“拍音”速度是多少,或有多少“拍频”的“拍音”。
3、音高相对稳定的要求。
音高相对稳定在这里也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方面在调律作业过程中自身被调律音高有所变化,变化后的音高能够很快地得到稳定;另一方面在其它音调律音高发生变化影响到它时.它的音高相对稳定,即使受影响出现一点变化,也是很微小的。
4、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末,正式确立49A =440Hz的国际标准音高以来,钢琴调律法的“起始音”逐渐从40C(中央C)移到49A,并得到全世界调律界的公认。
如今,选择33F-45F八度之间13个音作为钢琴调律的基准音组有着其它音域无法相比的优势:
1、能够满足调律法对基准音组选择的四项要求。
2、音域中各个音的衰减速度相对慢,给听觉判断有足够的时间。
在音色统一的前提下,33F -45F音域13个键音的频率相对慢于其它音域各音,故音的衰减速度相对慢一些。这样有利于听觉判断,有利于调律质量的提高。
3、在此音域中低次倍音强度适中,有利于“拍音”的听辨和估算。
在基准音组的调律中,听觉主要摄取音程音响中的共同倍音。调律中所要听辨的共同倍音都属低次倍音。33F -.45F的振动频率在174一350H:之间。
有关资料显示,当发音的强度适当时,此间多数的音在初始阶段基音的音响强度稍弱,低次倍音的音响强度稍强,而且各倍音强度均匀适中。因此十分有利于对“拍音”的听辨和“拍频”的估算。
4、倍音的不协和性影响较小。
33F -45F音域中各个音的倍音不协和性参数的平均值,较其它稍高一点的八度音组要小。
根据理论计算,因倍音不协和性影响,在33F -45F之间获得平均律各音高与理论数值相比,只有个别音偏差在1音分左右。充分说明在此音域中进行平均律调律,精确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