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音乐版权能否得到有力的保护,能否实现收费模式,在笔者看来,“行业自律”是关键的核心。
几年前,著名歌手王菲曾演唱国语版《心经》,这首歌曲由著名作曲家杜薇作曲,笔者担任制作人及代理人。此曲曾在2009年田壮壮导演的“法门寺合十舍利塔开光大典”的晚会上被使用,之后又被冯小刚导演放在电影《唐山大地震》片尾使用。今年3月,由中影集团拍摄的电影《大唐玄奘》剧组找到笔者,导演霍建起提出,想将这首歌曲作为影片的插曲和片尾曲。
从这件事上,笔者看到了我国电影行业对于音乐版权的尊重——制片方首先找到代理人,然后又通过代理人去和作曲家、演唱者进行确认。从订立合同的各个细节到各方权利人的确认,整个流程非常严谨,并且明确了署名、使用次数、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等。从这一点看,我国电影产业能达到今天的繁荣程度,和这些电影产业从业者们的自我约束、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以及严谨、正规的运作模式是有直接关系的。
而反之,在互联网音乐平台上,在此之前这首歌曲没有被授权给任何平台,仅今年为了配合《大唐玄奘》的电影宣传,才独家授权给了咪咕音乐,但是几乎各个音乐网站都在播放这首歌。笔者找到一位自己比较熟悉、且知名度很高的音乐公司版权负责人进行询问并且要求平台下架,她的回答令人难以接受:“这是很平常的事,您先出具文件,证明这首歌是您的,我们法务才能下架。”
这让笔者看到了互联网音乐平台的从业者对于音乐版权的认识和对音乐版权所有人尊重的缺乏。如果互联网音乐平台的从业者都是这种态度,又如何实现收费模式?笔者只是被侵权了一首歌就这么难过,那些被侵权几百首、上千首的音乐制作公司和那些进行音乐创作的音乐人该是多么难过和愤慨。长此以往,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和合理的保障,他们怎能不对这个行业失去信心?他们怎么还会有动力再去创作,再投身到这个行业中?
在众多行业监管体系中,通常存在以行政监管为主导或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导的两种行业发展管理方式。音乐产业是创意性产业,这决定了无论产业业态如何改变,创新和内容作为音乐产业发展的核心地位始终不会改变。
众所周知,创新发展一定绕不开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又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建立,也因如此,一直以来大家把音乐版权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归结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政策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但是,音乐产业关联性强、渗透力高、覆盖面广的特性,决定了音乐产业能否健康发展,数字音乐版权能否得到有力的保护,能否进一步实现数字音乐收费模式的关键正是——“行业自律”。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音乐产业从业者的构成并不仅是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制作公司,还有音乐制作者、出版发行单位、互联网音乐平台、演出机构、服务机构、音乐培训教育机构等与音乐相关联的产业,共同构成了现代音乐产业。而通过先进互联网技术掌握数字音乐传播途径的音乐网站、平台,在音乐产业众多行业中处于强势地位。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1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让众多互联网音乐平台不得不正视并纠正长期存在的非法使用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问题。将近一年过去了,同样处于音乐产业中的一分子,我们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到底做得如何呢?
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下建立的“中国音乐音视频报备平台——备创”,这个公益性的音乐平台就是要梳理版权归属,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目前已经有100多万首歌曲在“备创”上进行信息报备。此外,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局的工作,尽力去维护音乐人、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数字音乐付费时代做好准备。
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所有音乐产业从业者、企业、机构要从我做起,坚守底线,保护知识产权,共筑健康、开放、和谐的互联网音乐产业生态圈。(作者系中国音乐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