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中国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音协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于团体会员。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音协会员。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旅外华人音乐家和外国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