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技能类评分办法:
1、各评委独立打分,所有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评分要求:
①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二试成绩最高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70 分;二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三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
②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③相同分数最多只能有两个;
④评分表中除评判分数外,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并在考试过程中要求所有评委按照评分表规范打分;
⑤凡属多位评委打分的情况,均采用个别打分后合计总分并取平均值的方式,其中 5 至 10 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11 至 15 名评委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16 名评委以上(含 16 名)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
⑥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打分,如出现漏打、错打等情况,则取消该评委此试相应科目所有打分成绩。
⑦评委如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瞒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评委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表演技能类专业考试按每半天收集考试成绩。由招生工作人员收取所有评委的评分,当场贴封,由纪检工作人员、考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送交招生办公室。
4、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独立组织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招生办公室,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院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分数。